《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鄂环发〔2025〕8号/2025年6月4日印发

🏛️ 一、分级审批权限

  • 省级审批 — ①《省级目录(2025年本)》;②生态环境部委托项目。
  • 市级审批 — 未列入部、省目录的应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县级(授权) — 经市州授权可承担报告表,但不包括:“两高”项目、玻璃制造(电加热/切割打磨除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涉及敏感区水产品加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涉密项目。
⚠️ 依据第一条、第三条整合,县级的限制类别严格按通知原文列出。

🗺️ 二、特殊区域 & 开发区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其他环评审批由各片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长江新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依据省人大授权行使武汉市市级环评审批权限。

其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获得市(州)级及以上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可行使相应环评审批权限。

备案管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三、监管 & 创新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环评准入,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环评服务质量。

⚖️ 省厅对下级审批加强指导监督,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程序或条件作出的审批决定,有权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5年6月4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 四、目录速览

共8大类30项:水利 · 能源资源 · 交通运输 · 制造业 · 核与辐射 · 环境治理 · 研究试验 · 其他

💡 跨市(州)建设项目、P3/P4实验室、危废集中处置、水泥熟料、石化/煤化工、放射性同位素、输变电工程等均由省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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