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其他环评审批由各片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 长江新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依据省人大授权行使武汉市市级环评审批权限。
✔ 其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获得市(州)级及以上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可行使相应环评审批权限。
✔ 备案管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环评准入,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环评服务质量。
⚖️ 省厅对下级审批加强指导监督,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程序或条件作出的审批决定,有权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5年6月4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共8大类30项:水利 · 能源资源 · 交通运输 · 制造业 · 核与辐射 · 环境治理 · 研究试验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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